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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縣○○鄉○○段407 之

1 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1716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北縣○○鄉○○路○○○ 號8 樓之1 之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原告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交屋結算明細表所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裁判日期: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