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4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被告提出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776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11、113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