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 告 丁○○
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被 告 重陽生活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十二樓、十二樓之一、十二樓之二之頂樓公用部分以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施作防水處理修復至無水分滲漏之狀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據原告於民國99年4 月6 日所提出之書狀記載,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丁○○、乙○○、甲○○新台幣(下同)61萬2880元,及給付原告丁○○、乙○○、甲○○各3 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5 月17日具狀減縮聲明,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丁○○、乙○○、甲○○51萬9150元,及給付原告丁○○、乙○○、甲○○各3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提起備位之訴,請求被告將臺北縣三重市○○路○○號12樓、12樓之1 、12樓之2 頂樓公用部分以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施作防水處理修復至無水分滲漏之狀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緣原告等均為臺北縣三重市重陽生活家大樓頂樓的住戶,自
民國94年起,即因系爭大樓頂樓平台共用部分漏水,頂樓平台積水流進原告住家,致使原告長期生活在潮濕環境中,家中裝潢亦遭毀損。而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雖屢次討論頂樓平台漏水問題,且曾以防水漆及水泥填補,但無法真正遏止漏水問題,經向專業工程公司詢問,系爭大樓平台要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必須至少要打除30公分的水泥層,將舊有防水層刮除,舖上新的防水層、底油、壓條封膠、舖上新的保護層,再經試水、洩水等過程,才算完全修復,完畢後還要僱請吊車和垃圾車將廢棄物全部清除完畢,估計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1萬9150元,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本件樓頂平台之修繕費,應由公用基金支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管委會均不願出資維修頂樓平台;此外,原告等因大樓管委會長期漠視頂樓漏水,導致原告家中裝潢、家具毀損、牆壁產生壁癌,估計每戶裝潢費損失至少3 萬元,應由被告負賠償之責。
㈡為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及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丁○○、乙○○、甲○○51萬9150元,及給付原告丁○○、乙○○、甲○○各3 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提起備位之訴,請求被告將臺北縣三重市○○路○○號12樓、12樓之1 、12樓之2 頂樓公用部分施作防水處理修復至無水分滲漏之狀態,修繕工法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㈠96年12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曾提及12樓頂樓公共區域
漏水事件,適97年間由原告乙○○擔任主任委員,原告甲○○擔任財務委員,該年並未正常修繕漏水情形,顯有嚴重失職之嫌;而98年原告乙○○擔任副主任委員,也未依法行事,導致住戶權利受損,今向被告請求,有失公理,「依責任區分,應由12樓自行負責」。
㈡協商時,原告乙○○曾表示3 戶願出7 萬工程款,但須主委
簽立但書「修繕後,頂樓歸12樓住戶使用並監管」之要求,惟因主委並無此授權,致兩造協商不成立。
㈢原告如繳清積欠之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被告願協商
住戶提撥30% 總工程款以補助頂樓修繕,但須公開招標,以低標為基準。
㈣原告所提出之修繕方法並不合理,被告認為只要將破裂的隔
熱磚拆掉,然後以水泥加海菜粉敷平,清理乾淨以後,將頂樓全部敷上防水膠,即可完成。
㈤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原告丁○○係台北縣三重市○○路○○號12樓之1 住戶,乙○
○係同址12樓之2 住戶,甲○○係同址12樓住戶,上開12樓之1 、12樓之2 、12樓房屋之頂樓共用部分有漏水情事(詳調解卷第18頁)。
㈡原告乙○○曾任於97年間擔任被告之主任委員,於98年間擔
全被告之副主任委員;原告甲○○於97年間擔任被告之財務委員。
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自99年起擔任被告之主任委員。
四、本件爭點與本院判斷:㈠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51萬9150元部分:
①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②查系爭大樓之頂樓為全體住戶之公有共用部分,非屬原告之
專有或專用部分,則被告如未盡修繕之義務,原告欲將請求被告修繕之行為請求權轉換成修繕費之金錢請求權,必須請求被告給修繕費用給付予全體住戶,不得請求被告給修繕費用給付予頂樓房屋之所有人,蓋被告係對全體住戶負修繕頂樓之義務,如欲以給付修繕費之方式免除其自須給修繕費給付予全戶全體,否則,僅將修繕費給付予部分之住戶,則其對其餘未受領修繕費住戶所負之修繕義務仍不免除,顯見特定之住戶並無請求被告給付全部修繕費用之權利。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頂樓之修繕費予原告三人,顯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修繕施作防水處理至頂樓無水分滲漏狀態部分:
①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大樓12號之1、12號之2、12號之頂樓公用
部漏水之情事,已據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就系爭大樓頂樓之漏水自負有修繕之義務。惟原告主張被告應以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修繕施作防水處理至頂樓無水分滲漏狀態,被告則抗辯只要將破裂的隔熱磚拆掉,然後以水泥加海菜粉敷平,清理乾淨以後,將頂樓全部敷上防水膠,即為已足云云。因此,本件之主要重要爭點實為兩造所提出之修繕方式何者為合理。
②次查原告主張之修繕方式係將系爭大樓頂樓舊有之保護層與
防水層全部打除,再重新施作防水措施;被告所提出之方法則係將已經破裂之隔熱磚拆除,再以水泥加海菜粉敷平,再敷上防水膠。兩者之差另在於原告所提出之方法係重新施作防水層,被告所提出之方法則僅在於修復頂樓已破裂之防水層,前者為治本之方法,後者則為治標之方法;又系爭大樓62號12樓、12樓之1 、12樓之2 之頂樓均有漏水情事,則系爭頂樓漏水範圍波及甚廣,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3 樓陳先生曾以防水漆及水泥稍微填補頂樓平台,惟仍無法遏止漏水問題之事實(詳調解卷第4 、18頁),亦不爭執,顯見以水泥填補及敷上防水漆(膠)之方法修補,並無法澈底解決系爭頂樓之漏水問題。因此,原告於系爭頂樓以防水漆及水泥稍微填補之修繕方式修復無效後,請求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更為完善之修復方式修繕頂樓,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原告各請求被告賠償室內裝潢損失3萬元部分:
①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民法第21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②查原告雖主張其自94年以來即多次以口頭方式通知管委會修
繕屋頂云云,惟已據被告所否認(詳被告99年8 月10日答辯狀第2 項),則原告主張系爭大樓頂樓自94年以來即有漏水情事,已難採信。況原告周惠蘭自認其於97、98年間擔任被告之主任程員與副主任委員(詳本院卷第51頁),原告甲○○於97年間亦擔任被告之財務委員,縱認原告渠等之室內裝潢自97年起至98年止因頂樓滲漏而受有損害,亦係由於渠等迨為修繕頂樓公用部分所致,不能將此部分之損害轉嫁由全體住戶承擔。又本院於99年7 月9 日函知原告陳明渠等之房屋因頂樓漏水於各年度所造成之損害分別為若干(詳本院卷第45頁背面),經原告陳稱:室內裝潢之損失無法分年估價損失程度等語(詳本院卷第50頁)。本院審酌原告之房屋室內裝潢縱令自94年起即因頂樓漏水受有損害,然並無證據證規被告於98年12月15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即已知悉(詳調解卷第17-18 頁、本院卷第50頁),及原告房屋所受室內損害係因渠等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所致,為與有過失,原告又無法區分渠等之室內裝潢於98年12月15日以後所受之損害為若干,及被告自98年12月15日知悉迄今佔自94年迄今之比例甚低等情狀,認應予免除被告對於原告室內裝潢損害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各請求被告賠償室內裝潢損失3 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修繕施作防水處理至頂樓無水分滲漏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麗娟附表┌──┬──────────────────┐│項次│修繕項目名稱 │├──┼──────────────────┤│ 1 │舊有保護層打除至防水層(含立面30CM)│├──┼──────────────────┤│ 2 │舊有PU防水層磨除及刮除 │├──┼──────────────────┤│ 3 │地板及立面孔洞樹脂砂漿補順平 │├──┼──────────────────┤│ 4 │鋪佈底油 │├──┼──────────────────┤│ 5 │五皮油毛氈(壓條、封膠) │├──┼──────────────────┤│ 6 │試水 │├──┼──────────────────┤│ 7 │立面砌磚粉刷保護 │├──┼──────────────────┤│ 8 │泡沫水泥洩水 │├──┼──────────────────┤│ 9 │雇垃圾車清運廢棄物 │├──┼──────────────────┤│ 10 │吊車清運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