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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 告 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臺北縣永和市○○路○ 段○○○ 巷○ 弄○○號2樓」房屋最新市場買賣交易價值證明,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裁判日期: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