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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90號原 告 甲○○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智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係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確認兩造無債權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擔保而涉訟事件,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該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