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