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被 告 詮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丁○○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5萬元(聲明第1項前段90萬元,後段165萬元;聲明第2項前段90萬元,後段165萬元;聲明第3項前段70萬元,後段165萬元,合計7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75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7萬1,7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