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 告 呂小慧被 告 陳特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本有生意上之往來,原告向被告下訂單,惟因被告交付之貨物有瑕疵,致原告之客戶要對原告扣款,且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不願給付貨款予被告,但因被告一再要求原告先付款,以便對被告之太太交代,原告遂於民國95年12月13日交付美金3 萬元予被告,被告則開立借條與附表所示之本票各1 紙予原告收執,意即兩造合意系爭美金3 萬元為原告借予被告,並約明被告應於3 年後,即票載到期日之98年12月30日清償。惟被告屆期未清償,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亦未獲兌現,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萬元及自9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出貨到美國,被告一直跟原告催討貨款,但原告說他的客戶都沒有給付原告貨款,因被告希望原告可以先給付貨款,原告才交付被告系爭美金3 萬元。而被告之所以簽立借條及附表所示之本票予原告,是因被告急著要用錢,原告又不給付貨款,被告為了應急,才會簽發本票及借條。原告係因積欠被告貨款,才會給付被告系爭美金3萬元,被告當時的意思是貨物雖然有爭議,但是希望原告可以先給付被告貨款予被告週轉,所以被告認為系爭美金3 萬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應該給付被告之貨款等語,茲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於99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為證(本票原本已經本院當庭發還原告),並有系爭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被告對於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交原告收執一節,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被告自應依照系爭本票之文義,負票據發票人之責任。而原告主張:被告係因於95年12月13日向其借款美金3萬元,而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交其收執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就其前開所辯,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證明。且被告並不否認有於95年12月13日收受原告所交付之美金3 萬元,再依原告所提,被告於95年12月13日所簽立之借條1 紙(見本院卷第3 頁),其上已載明:
「茲因公司周轉需要,本人陳特級特向呂小慧小姐借美金US
D 叁萬元正30000.00,特立此據,立據人陳特級2006.12.13日」等語,足證兩造間除有美金3 萬元之交付外,並有借貸之意思合致。因此,被告辯稱其收受原告交付之美金3 萬元及簽發上開本票及借條,並非有向原告借款之意思,系爭美金3 萬元係原告應該給付被告之貨款云云,洵無足採。
五、末按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6 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且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依上開說明,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到期日即98年12月30日起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 萬元,及自9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之訴既有理由,其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本票附表: │├───┬─────┬──────┬─────┬─────┬────┤│編 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到期日 ││ │ │ │ │ │ │├───┼─────┼──────┼─────┼─────┼────┤│001 │陳特級 │95年12月13日│美金三萬元│569326號 │98年12月││ │ │ │ │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