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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複 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裁判日期: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