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 訴 人 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9年度訴字第16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關於復健期間薪資賠償新臺幣下.萬元,擴張請求為參拾玖萬元),.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又上訴人.,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萬零捌佰.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共計壹萬肆.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中 華 民 國 9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