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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 告 王晨志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王觀蔭法定代理人 王正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六、末尾關於「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
裁判日期:201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