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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 告 甲○○原名杜義復.被 告 良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 巷○ 號2 樓為其主事務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罰鍰繳款書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8頁),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文彬

裁判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