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 告 林通遠
陳麗吟邱黃雅俐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被 告 陳洪足訴 訟 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周德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三五號確定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所涉土地即坐落新北市○○區○○段第2686地號土地,業經被告另案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5號),故本事件之裁判,關於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應以該案判決結果為準,而應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