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曾梅齡律師被 告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民國99年7月24日99年臨時董監事會議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