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被 告 陳宗楷
魏金猜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備位聲明主張被告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代位請求被告魏金猜塗銷所有權登記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5,269元(依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土地部分1,106,069元,房屋部分249,200元,合計1,355,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3,46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