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5號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被 告 高有明
高新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伍拾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貳佰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元(計算式:72,700元/ ㎡×
128.76㎡×1/5 +247,600 元=2,119,7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是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貳仟陸佰伍拾元,尚不足壹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