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2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據記載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