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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0號原 告 李聖心

林昀賞蔡志祥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被 告 張英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股東合約書第9條,係約定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合約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