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 告 弘揚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振貴被 告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原設址地雖係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惟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已遷址於臺北縣○里鄉○○路○段○○○巷○○號,有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臺北縣政府99年2月5日核准申請公司遷址變更登記函影本各乙件可稽,被告公司之設址及營業所所在地,均係在臺北縣八里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