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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號原 告 凱悅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請求遷離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門牌台北縣○○鄉○○路○○○號8樓之6建物之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彬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