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與被告高嘉鴻、邱世加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計算式:1,099,274+173,500 =1,272,7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陸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