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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4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訴訟代理人 張素蓉

黃駿杰陳泳瑋被 告 薛偉中

薛淑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萬順

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2 時45分, 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