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71號原 告 統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被 告 楊家瑋
龔宗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