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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日期:201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