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05號原 告 台灣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被 告 光鼎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買賣契約涉訟,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之協議書第3條可按,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聖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