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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丁○○被 告 乙○○

戊○○原名許珮瑱.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乙○○於民國93年10月間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16萬元,96年2月間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然於96年6月將其所有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段○○○○號土地持分1/5及其上同段2234建號建物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戊○○設定160萬元之抵押權,然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該抵押權應失所附麗。

(二)其於97年11月間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被告乙○○之系爭不動產,經以96年度執字第84730號拍定後,98年12月17日製作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該表第9、15順序列有第2順位抵押權人即被告戊○○之執行費與債權原本

160 萬元,其於分配其日前對上開分配表聲明異議,惟為被告戊○○表示反對意見,主張其對被告乙○○有160萬元之抵押債權存在,被告如主張有借款關係,應由其舉證證明等語。

(三)聲明:①確認被告乙○○於96年6月14日以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

所81北中字第026456號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戊○○設定之第2順位16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②本院96年度執字第8473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8年12月

17日製作之分配表,關於被告戊○○之債權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二、被告乙○○、戊○○共同以:其2人間確有借款法律關係,於95年間乙○○向戊○○借款160萬元,由戊○○先後分2次將款項匯入乙○○配偶陳雅惠名義所設之中和農會帳戶。其後96年6月2日為擔保借款之償還,乃由乙○○書立借據,並協議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戊○○,惟迄今乙○○尚未償還借款,是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屬存在,本院上開分配表無誤等語為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於96年6月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戊○○設定160萬元之抵押權,其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84730號強制執行債務人乙○○系爭不動產,拍定後製作分配表,該表第9、15順序列有第2順位抵押權人即被告戊○○之執行費與債權原本160萬元,其於分配其日前對上開分配表聲明異議,惟為被告戊○○表示反對意見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執行分配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明異議狀及反對陳述狀等附卷可稽,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屬真實。惟原告另主張系爭不動產所擔保戊○○之債權並不存在,該抵押權失所附麗,被告戊○○不得列入執行金額分配等情,則為被告所爭執,並以上開情詞置辯。從而,本件兩造爭執要點厥為系爭不動產所擔保戊○○之借款債權160萬元是否存在。

四、經查,被告2人抗辯95年間乙○○向戊○○借款160萬元,由戊○○先後分2次將款項匯入乙○○配偶陳雅惠名義所設之中和農會帳戶,其後96年6月2日為擔保借款之償還,乃由乙○○書立借據,並協議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戊○○,惟迄今乙○○尚未償還借款等情,業據被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嘉義縣六角鄉農會匯款回條2張(見本院卷第21、22頁),及本院調取96年度執字第84730號強制執行卷宗所附借據(見本院卷第34頁)在卷可參,原告不爭執上開匯款回條及借據之真正性,本院審酌該借據所載之文義與匯款回條金額,認被告已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充分舉證以實其說,堪信被告所辯為擔保借款之償還,協議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等情,為真實可採。故原告空言否認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情,自不足採信。

五、次按,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6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對於被告乙○○之借款債權160萬元,既在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且未受清償,被告戊○○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8473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結果,其分配表列有執行費與抵押權優先受償原本160萬元,核屬正當無誤,原告就此爭執而為異議,應屬無理由。

六、綜上,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所擔保戊○○之借款債權160萬元不存在,本院製作之分配表關於被告戊○○之債權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均屬無理由,不應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