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國版A5版之六分之一版面,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一單字不得小於一公分見方,刊登如附件二道歉啟事一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繕本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第1項、第2項聲明分別請求:被告應在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擇一刊登半版之道歉啟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3月15日以書狀及本院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國版頭版之半版,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一單字不得小於1公分見方,刊登如附件一道歉啟事1日。被告應給付原告乙○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甲○○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擴張、減縮及更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原係原告甲○○在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指導
畢業之法學碩士,在校期間原告甲○○對被告嚴守師生分際,認真教學與指導,並因為知悉被告曾經喪有一女,故與配偶即原告乙○共同協助被告走出喪女之慟。被告並於95年7月畢業後便以「牛」稱呼原告甲○○,持續感激原告對她的照顧與協助(見原證1被告95年10月6日感謝甲○○持續協助的信件節文),故顯示被告畢業後與原告甲○○毫無權勢存在,並以朋友之道相互對待。被告於95年10月赴英國愛丁堡大學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後,主動邀請原告甲○○前往參訪(見原證2被告95年11月4日主動邀請甲○○到愛丁堡大學參訪之信件),安排一切參訪與經費事宜,並因為原告甲○○的害羞個性而一再戲弄他(見原證3被告95年11月13日、96年1月11日嘲笑甲○○的信件)。
原告甲○○於96年2月19至22日間抵達英國愛丁堡參訪,被告利用參訪空檔持續告訴原告甲○○其在婚姻關係的問題與在房事遭受的羞辱,臨行前最後一夜,被告主動獻身,原告甲○○雖數度拒絕,仍因無法抗拒而發生愛撫關係(見原證4甲○○96年3月8日以「友誼而非情慾」為題寄給被告的信件)。事後被告坦承在校期間便喜歡原告甲○○,深怕畢業後會失去他,並怪原告甲○○在清大一直都不願親近她,和她保持距離(見原證5被告96年3月12日坦承畢業前便喜歡甲○○的信件)。原告甲○○表示對愛丁堡之夜有罪惡感而請被告克制情慾、維持單純友誼關係時,被告則表示沒有罪惡感,因為她用愛丁堡之夜報復其配偶李岱威(見原證6被告96年4月30日坦承利用愛丁堡之夜報復李岱威的信件)。
㈡被告與原告甲○○於96年6月19日至22日間共赴荷蘭參加
研討會,再度發生愛撫關係。被告配偶李岱威在家偷查被告電子郵件信箱發生異樣,專程打越洋電話詢問,被告回家後立即向其配偶李岱威坦承色誘與設計原告甲○○(見原證7被告96年6月23日於MSN坦承色誘與設計甲○○節文),並不顧其配偶要求,堅持要和原告甲○○繼續交往,被告同日向原告甲○○表達歉意:「我知道我在作賤自己,你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本就沒有我的空間,是我的任性和叛逆,不顧你家人的感受,放縱自己一直黏著你,也讓你成了無辜的罪人,甚至為你帶來家庭及事業的風險」(見原證8被告96年6月23日致甲○○的道歉信節文)。
㈢被告於96年7月間持續向原告甲○○控訴婚姻關係中的問
題,抱怨其配偶李岱威,在確認原告甲○○對其指控深信不疑後,於96年7月22日至28日在德國柏林參加研討會期間首度與原告甲○○發生性行為。96年8月21日被告以同一封信向李岱威與原告甲○○表示不後悔懷孕,因為沒有信心生李岱威的孩子,被告強調把握還能受孕的機會(原告甲○○返台前)懷孕以填補對長女的回憶,是自己懸宕已久的掙扎,並因自己對感情的魯莾而懷孕等原因(「我不後悔懷孕,可能心中還是份望拾回與已故長女abbie相處的那種滿足…我害怕abbie會一直褪色,一直到消失不見」、「很抱歉是我在情感上的魯莾導致今天這樣的結果,讓大家都很不知所措」、「如果我不能趁還能受孕的時候再試一次,心中的空洞將無從填補,也沒有人走得進來。這是我心裡懸宕已久的掙扎。我沒有信心再與岱威生孩子…」)向李岱威與原告甲○○道歉(見原證9被告96年8月21日致李岱威及甲○○的道歉信節文)。被告除道歉外,再度於該封信中向原告道謝:「惠之,謝謝你在我無助需要依靠的時候出現,陪我走過一段,也幫我理出一些頭緒。我也不清楚你能陪我多久」,顯見原告甲○○確實持續因為信任被告的主張,出於善意協助其因應人生困境。㈣原告甲○○於96年8月23日向原告乙○坦承一切,原告乙
○知悉被告懷孕與其回憶已故長女以填補心中空洞的連繫,以及不願生李岱威的孩子卻利用原告甲○○返國前的機會婚外受孕後,心中悲痛萬分,仍秉持理性請被告不要因為自私而害了這個無辜的孩子一生,建議她考慮停止懷孕,被告表示要留住孩子後,原告等立即表達尊重與祝福之意(見原證10原告2人96年8月23日建議被告考慮墮胎信件)。被告知悉原告甲○○決定回家贖罪後,向原告甲○○道歉「我真的很怪自己,為什麼我不堅強一點,當初一定要依靠你,讓你為難也讓你掉進來…造成這樣的結果,對不起,真的對不起」、「因為喜歡你,沒想到又搞成這樣,真的覺得自己不應該再接近男人了,那麼容易喜歡人,也容易讓人掉進來,為什麼我每次都讓愛我的人陷在痛苦裡,然後我只是再不斷累積遺憾,我覺得我真是一個禍害」(見原證11被告96年8月23日致甲○○的道歉信節文)。被告也兩度向原告乙○道歉,自貶為「不守婦道、忝不知恥的第三者」(見原證12被告96年8月24日致乙○的道歉信節文)。被告並於96年8月25日表示「認真經營家庭,給兩個在身邊的孩子完整的愛,這是比愛情更長久的事」,故與原告甲○○相互祝福,決定各自回家重建,被告並表示尊重雙方配偶,應該從此斷絕聯繫(見原證13被告致甲○○分手信)。
㈤原告等於兩週後開始密集接到匿名黑函騷擾(96年8月至
11日),甚至威脅原告乙○與原告甲○○離婚,否則便把事情鬧大。原告甲○○主動向清大各級主管坦承婚外情一事,並自請處分,原告乙○則忍痛請對方表達理性,未料被告竟於96年12月到原告任職之清華大學誣告原告甲○○「利用師生或僱傭關係性騷擾與性侵害」(見原證14被告向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誣告遭甲○○「性侵害、性騷擾」函文)。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經過調查,雖認定性騷擾不成立,但卻以對於非師生關係的性侵害無管轄權為由留下伏筆,強調「由於A方(即被告)於畢業後是否受B方(即原告甲○○)性侵害與強迫墮胎,有適用性平法之疑義…此一指控已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所指(教師解聘事由),事關重大…」,並致原告甲○○持續受到「濫用權勢關係侵犯女學生」、「強迫墮胎」等污名之累,名譽嚴重受損,在校內遭受不知情者之譏嘲、羞辱與排擠。
㈥被告封鎖了孩子的資訊整整11個月,且持續四處謊稱遭原
告濫用權勢關係逼迫、欺侮,並始終拒絕與原告對話,使得原告甲○○於欠缺溝通管道下,一直無法釐清親子關係。未料,被告突然於97年8月1日以原告甲○○生子不認為由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請求認領及給付扶養費」之訴。雙方97年11月27日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言詞辯論,被告於知悉原告甲○○有意願撫養小孩後,突然當場誣指原告夫妻:「當初我一個人在國外唸書,他跟他太太要求我自己去墮胎,自己去英國找診所墮胎,到現在都還不承認孩子是他的,這些都有信件證明」(見原證15言詞辯論筆錄節文)。繼而主張懷孕是因為遭到原告甲○○不顧其拒絕強行進入、強行射精,並以這些似是而非的陳述影射原告甲○○有設計其懷孕之意圖(「然後我有說不准射、不准進來」、「我不准你進來,然後你進來我馬上去洗」、「我有,我蹲下來洗,我跟你講,然後你很失望,你說你為什麼要洗掉?」,同上原證15)㈦若被告在上開公開法庭對原告的指控為真,並在性行為後
曾清洗精液以避免懷孕,以她法學博士知識程度與生育二女的經驗不可能不知道已進入體內的精液無法用蹲著淋浴的方式洗淨。更何況被告次日清晨與原告甲○○分手後,仍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有效的事後避孕的動作,且應立即處理,始合於常情。被告非但沒有積極去作事後避孕,反而於回到愛丁堡當天立即寫信給原告表示幸福已經握在手裡(見原證16被告96年7月30日於發生性行為後向甲○○表示幸福在握);被告於10天之後更主動以喜悅的心情通知原告甲○○自己可能懷孕並覺得「too good to be true」(棒得難以置信)(見原證17被告致甲○○信件),事後又主動寄自拍懷孕照給原告甲○○,顯見被告指控原告甲○○「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等方式性侵害」、「蹲著清洗精液」、「設計懷孕」等有違常理之說詞絕非事實。㈧原告乙○於98年7月18日以被告妨害家庭為由向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9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該案於98年9月27日宣判被告敗訴,未料,98年10月7日蘋果日報刊出該則新聞時,表示「A女(即被告丙○○)人在國外,昨透過電子郵件受訪表示不滿判決,指當時是甲○○以權勢欺侮她」(見原證19蘋果日報電子報節文、99年2月24日民事陳報狀所附當日報紙影本),顯示被告再度假裝成受權勢關係侵害的弱女子,以搏取同情,推諉責任,並藉此羞辱與誹謗原告甲○○。被告於98年12月21日對於9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再度表達她是甲○○利用權勢侵害下的受害者,並因此發生非自願性行為。被告於該案民事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第6頁中主張其與原告甲○○在96年7月28日在倫敦機場飯店共度最後一夜之過程:「抵達機場飯店已半夜2點左右,因舟車勞頓,隔天一早6點還要轉機回家,上訴人(即被告)抵達飯店時,已極疲倦,於梳洗後即昏昏沈沈,甲○○卻於當晚強行求歡,上訴人僅為一柔弱女子,無力抗拒之下,任憑甲○○強行求歡得逞」(見原證20被告言詞辯論意旨狀節文)。台灣高等法院於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判決依兩造提供之信件證據作成最終判決,認定該案通姦事實確為無涉權勢關係,且為兩情相悅的婚外情,判決書中並數度駁斥被告關於遭受權勢關係脅迫、非自願發生性行為等不實主張「並無可採、要無可取」,並一針見血地指出「上訴人於雙方已無師生關係之情形下,豈會因畏於甲○○之師權,而被逼迫與甲○○發生性行為?」以具體駁斥被告持續編造的「權勢欺侮」謊言(見原證21民事判決節本),此一認定足以證明被告在97年11月27日下午3時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第4法庭公開言詞辯論中,以該案爭點無關之謊言,指控原告甲○○「強行進入、不顧被告拒絕射精」,以及被告於98年10月7日透過蘋果日報表示遭到原告甲○○「以權勢欺侮」等,皆非事實。上開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並以「上訴人(即被告)明知非自配偶李岱威受胎而懷孕,經被上訴人(原告乙○)與甲○○建議其墮胎(見原審卷第170至172頁書信),卻仍堅持生下受胎自甲○○之女…」(見原證21民事判決節本)間接釐清原告當時確實僅僅建議被告墮胎,絕非如被告一再捏造之強迫墮胎或要求墮胎。被告於97年11月27日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第4法庭公開言詞辯論中提出與該案不相關之主張,指控原告夫妻「要她自己去墮胎,自己去英國找個診所墮胎」,亦可經由該上訴審判決確定為被告所捏造之事實,已嚴重毀損原告乙○及甲○○之名譽。上開判決繼而以被告自提之信件證實被告「表達欲與甲○○共組家庭之心願」(見原證21民事判決節本),故亦證實被告婚外受孕一事,絕非原告甲○○所設計,被告誣指原告甲○○曾質疑被告何要蹲著清洗精液以影射其有設計懷孕之意圖,而由被告在性行為後不但未立即進行事後避孕,卻於回家當天與李岱行房全程都作防護措施,於知悉可能懷孕後立即表達「too good
to be true」(棒得難以置信),以及在確定懷孕後坦承沒有信心生其李岱威的孩子,卻因為思念亡故的長女而表示:「如果我不能趁還能受孕的時候再試一次,心中的空洞將無從填補,也沒有人走得進來。這是我心裡懸宕已久的掙扎」,反而都顯示懷孕實為被告所計畫。相關證據再再顯示婚外懷孕實為被告因為無法割捨對於長女的思念,又因沒有信心和配偶李岱威生孩子,而藉懷孕填補內心的空洞、脫離李岱威,並抓住原告甲○○的計畫。被告雖一再以原告甲○○知悉其月經週期佐證遭設計懷孕之主張,惟原告甲○○若非經由被告告知,又何以知悉此一女性私密的生理資訊?而被告豈會較原告甲○○更不清楚自己的生理狀況,並任憑原告控制?故被告誣指原告甲○○設計懷孕,實為其不敢承認婚外情真相,而以遭原告甲○○濫用權勢關係、性侵害以搏取同情及推諉責任的一貫手法。㈨被告在公開場合主張遭原告甲○○「不顧拒絕進入、射精
等方式性侵害」、「權勢欺侮」及原告2人「要她在英國找個診所墮胎」,並影射遭原告甲○○「設計懷孕」等,已嚴重侵害原告等人之名譽,並構成侵權行為。被告因在畢業前夕喜歡上原告甲○○,又因自身婚姻問題而一再放縱自己的任性黏著原告甲○○,最後因為自己對感情的魯莾與計畫生回往生長女而婚外受孕,卻先於97年11月27日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第4法庭公開言詞辯論過程中,突然提出與該案(確認親子關係)無關之陳述,先誣指原告夫妻數度要求她墮胎,並要她在英國找診所墮胎,繼而主張懷孕是因為遭到原告甲○○不顧其拒絕強行進入、強行射精,並以似是而非的陳述影射原告甲○○有設計其懷孕之意圖,繼而於98年10月6日藉蘋果日報報導指控原告甲○○「以權勢欺侮她」,以侵害原告等人名譽之方式,搏取同意、推諉責任,被告此種惡意散布有損原告等名譽之不實資訊,已合致刑法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乙○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原告甲○○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40萬元,並依附件內容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擇一刊登半版道歉啟事1日,回復原告等人之名譽。
㈩訴之聲明:
①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
國版頭版之半版,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一單字不得小於1公分見方,刊登如附件一道歉啟事1日。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乙○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③被告應給付原告甲○○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④第2、3項聲明部分,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㈠被告在93年間考上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但因三歲稚
女李捷abbie重病昏迷,被告需專心照顧,未能顧及課業。嗣於abbie在94年1月26日無法抵抗病魔而於醫院過世,被告痛不欲生,其家人為求被告能儘快走出喪女之痛,而鼓勵被告返回清華大學校園攻讀碩士。被告在94年2、3月間返回清華大學校園後,經常魂不守舍在校園散步,原告甲○○見被告美貌,主動與被告攀談並請喝咖啡,被告見原告甲○○熱心幫忙,即於94年9月起請原告甲○○任論文之指導教授。原告甲○○於指導被告學業期間內,數度以言詞向被告表達愛慕之意,諸如「我的女朋友遠在天邊,近在眼前」、「我的女朋友今天穿的很漂亮」,又稱「我與太太分房很久」、「我都交不到女朋友」等語,並數度贈送被告小禮物,向被告言語暗示表達追求之意,但因被告仍未走出喪女之痛,未為回應其暗示。
㈡被告自清華大學畢業後,在95年10月間前往英國愛丁堡攻
讀博士學位,原告甲○○於該時恰在英國華威大學進修,原告甲○○不斷以電子郵件寄發情書追求被告,或邀單獨前往其住家,或力邀參與國際研討會,被告當時並不接受其追求。嗣於96年2月間,原告甲○○前往被告就讀之學校參觀,晚間在與被告用餐時吐露愛意,用餐結束後並以現在時間已晚,執意留宿於被告之住處,並稱「我的婚姻生活很孤單,也沒有朋友,希望你能當我的好朋友,你是一件藝術品…」等語,被告一時意亂,而同意原告甲○○觸碰身體之要求。原告甲○○返回華威大學後,被告深覺不妥,向原告甲○○表示「我們應該保持距離」,然原告甲○○不願放棄,利用論文討論之郵件,夾雜感情哀求信件「例外」向被告表達「你是我唯一的例外」,暗示以師恩並不斷的以情書、圖畫表達愛意。
㈢96年6月間,被告之夫李岱威無意間看到被告與原告甲○
○在網路上之對話,氣憤之下寫信警告原告甲○○,原告甲○○先向李岱威承諾表示分開,卻於數日後以書信持續挑逗,嗣卻基於嫉妒李岱威之情,在被告面前不斷批評李岱威,並附上珍珠之故事,認為李岱威原已放棄被告,但眼見渠追求被告,再回頭認為珍珠之可貴。
㈣96年7月間,原告甲○○利用前往德國參加研討會之機會
,在英國倫敦之Stansted機場轉機,伊並計劃在其安排之飯店與被告共渡一夜,柏林研討會結束後,二人共同搭乘由返回倫敦之班機,於凌晨2時方抵達機場,被告抵達飯店梳洗完畢後,雖極其疲倦,然原告甲○○於當晚強行求歡,被告雖予拒絕,要求原告甲○○不得進入其身體,但原告甲○○軟硬兼施,被告在疲憊未能堅持之情形下與原告甲○○發生性關係,並因此而懷孕。
㈤被告在94年間遭逢喪女之痛仍無法走出,且為虔誠基督教
徒,認墮胎無異殺人故在知悉自己懷孕之後,經掙扎後決定留下孩子,而向李岱威坦承並要求離婚,原告甲○○於同時間亦要求被告與李岱威分開,與渠共同生活並產下子女,並為子女取名為新月。然而,李岱威對於被告出軌與原告甲○○發生性行為懷孕乙事雖感痛苦,但仍希望維持此段婚姻,同意被告生下子女,並願與被告共同渡過苦痛,被告見李岱威意誠,拒絕原告甲○○前開請求。原告甲○○知悉被告不願離開李岱威後,即向原告乙○坦承與被告間之關係,二人開始共同要求被告墮胎,經被告拒絕後,原告甲○○即先在清華大學散佈「丙○○與李岱威共同策劃勾搭甲○○,有女學生懷孕但污贓給甲○○…」等不實言論,原告乙○並於96年11月5日發信予清華大學校長、副校長等人稱:「丙○○不顧甲○○的拒絕,一味主動以自己的身體作為謝師之禮,試探他的人性極限以致毀了甲○○與家庭的圓滿…」等語,被告及李岱威忍無可忍,方向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因原告甲○○先後於清華大學調查會以及教評會中辯稱「丙○○所生子女與渠無關…」,被告即對李岱威提起否認子女,及對原告甲○○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嗣清華大學調查會及教評會進行程序中,蘋果日報由不詳姓名人士知悉本事件,即與被告聯絡,被告即向記者說明與原告甲○○間所發生之事實大略,並應記者要求提供原告甲○○所繪寄發被告之裸畫及原告甲○○之照片,以供求證。
㈥關於原告乙○、甲○○主張被告四處謊稱甲○○利用權勢
對其為性騷擾、性侵害,以不實內容二度向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部分:被告雖曾向清華大學對原告甲○○提出校園性騷擾之申訴,但未四處謊稱原告甲○○有利用權勢關係為性騷擾、性侵害之事實,原告應負舉證責任。按原告甲○○在94年至96年間不斷以其身為指導教授地位,向被告表達愛慕之意,並聲稱「我的女朋友遠在天邊,近在眼前」、「我女朋友今天穿的很漂亮」、「我與太太分房很久」及「我都交不到女朋友」…等語,又數度贈送被告小禮物。再由原告甲○○與被告在96年3月間之網路對話內容觀察,可知原告甲○○憶及被告時之感覺為「你像隻羔羊」、「可口又多汁」、「所以我該吃掉你」、「但你好可愛喔」…等語,致使被告感受到原告甲○○的言行已符合性騷擾之定義,而向清華大學提出申訴,乃被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性騷擾所為之正當權益申張,並非侵權行為。再者,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係秘密不公開,被告申訴內容並無外洩之可能。被告認為原告甲○○在指導伊進行學術研究期間內之言行(包括在清華大學畢業後,甲○○仍指導伊製作論文之期間),在客觀上可能符合性騷擾,而提出申訴,當非意圖散佈於眾之誹謗行為。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規定而觀,被告之申訴內容,僅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內部委員進行秘密調查,不可能造成原告甲○○名譽受損。清華大學調查會以下列理由,認為原告甲○○言行有違學術及教師專業倫理:
①甲○○明知丙○○為已婚之人,且於訪問愛丁堡期間,
有自己住宿之處,卻在知悉李岱威未到達時,連續二夜住於丙○○家中,其言行分際,有欠審慎。
②甲○○明知丙○○已婚,卻於96年7月28日與丙○○發生性行為,構成刑法通姦罪,其行為確屬可議。
③甲○○在知丙○○懷有自己之子女後,尚與乙○共同於
96年8月23日以電子郵件要求丙○○墮胎,並於次日再以電子郵件表達乙○希望伊墮胎之意思。然而原告甲○○在本校開設「胚胎、生命與法律專題研究」之課程,應對生命尊嚴有所堅持,卻教唆丙○○墮胎,言行相悖,有違學術及教師專業論理。
綜上,原告甲○○名譽或學術地位受損乃因其明知丙○○為有夫之婦仍與之通姦,且其在清華大學開設胚胎、生命與法律專題研究之課程,卻要求丙○○墮胎,此與被告所申訴甲○○有性騷擾之行為顯無所涉。
㈦被告於96年12月間向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
訴,而原告甲○○、乙○亦早在96年12月間知悉上情,渠等卻於99年2月24日方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顯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
㈧關於被告於確認親子關係事件中所答辯內容部分:
①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此係法律就妨害名譽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公然侮辱罪亦有適用之餘地。所謂之善意,乃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為目的之謂。雖非謂凡於訴訟中,在法庭上所為之陳述者,即合於刑法第311條第1款所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必須其在法庭上之陳述須實質上與其所被訴或被控訴者或斯時被訊問者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者,始有前開條款之適用。另為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上自我防衛之權利,並確保其言論自由,如在法庭上之陳述,與被訴事實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者,審查是否達於妨害名譽之程度,實不宜過苛,否則動輒得咎,易造成訴訟當事人心理上不必要顧慮,致影響其訴訟上之權益。
②被告於98年12月21日在言詞辯論狀中之陳述係與事實相
符,並無惡意扭曲事實之情,雖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23號判決係事後根據原告甲○○與被告二人書信往返內容來判斷二人在96年7月間發生性行為時,應無所謂權勢欺侮之情,但非得遽此認定被告於書狀內之陳述為假,並惡意毀損原告甲○○的名譽而為。再者,被告於訴訟中之陳述係屬必要之自衛行為,為確保言論自由及訴訟防衛權,不宜過苛認定被告陳述若有稍有不實,即會造成甲○○受有精神上損害,而得另訴請求損害賠償。
㈨關於蘋果日報採訪被告之部分:
①蘋果日報於98年10月7日之報導內容所載丙○○(即A
女)之陳述均與事實相符,並無原告乙○、甲○○所有捏造作假之情,至報紙第一段所載「丙○○人在國外,昨透過電子郵件受訪表示不滿判決,指當時是甲○○以權勢欺侮她」等文字敘述,均記者自撰,且被告當時人在國內(記者未經查證即自撰),並無被告透過報載內容毀損原告甲○○名譽之情。復以民事答辯㈡狀更正陳述為被告收到鈞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判決(原告乙○以被告通姦等事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後,蘋果日報記者曾以電子郵件回覆伊對判決之意見,被告僅提及:「…如果新聞見報時能佐以性平專家的意見參考比較有意義,去檢討這種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的受害者在法律上的尷尬處境,法官不去看師生不平等的客觀條件,50萬的判決實屬過重…」等語,其內容僅係針對法院判決內容表示不服,認為法院應就師生間權勢不平等關係的角度來處理本案,而非單純以通姦來處理,認為原判決過重,係記者僅擷取被告電子郵件內容之部分字句,逕為上開報導,已非被告之本意。②至蘋果日報98年1月2日之標題「生子不認」乃記者所撰
,而非被告所述,況該記載與事實相符。至原告甲○○的照片係記者為求證辨認,而要求被告私下提供者,但被告並未要求或同意記者將原告甲○○的照片刊登於報紙。再蘋果日報之過日子腦繪圖亦為記者處理新聞之習慣,而與被告無涉。
㈩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等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於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時闡明後,原告當庭確認欲主張之事實為:㈠被告於97年11月27日在本院97年度親字第164號否認子女等事件公開言詞辯論時關於陳述原告2人強迫被告墮胎及原告甲○○性侵害被告。㈡蘋果日報於98年10月7日報導被告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明係原告甲○○以權勢欺侮被告之陳述。被告則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否認在卷,並抗辯:伊於言詞辯論時之陳述與事實相符,並無惡意扭曲事實及毀損原告名譽之情,且為訴訟中必要之自衛行為。另關於蘋果日報文字報導部分,均係記者未經查證而為自撰之行為非其本意,被告並未透過報載內容毀損原告甲○○之名譽。本院即依原告等確認主張被告上開不法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及被告抗辯各節,分別斟酌認定如下:
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權行為之事實、損害之發生,及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本院97年度親字第164號否認子女等事件97年11月27日公開言詞辯論時,關於原告2人強迫被告墮胎之陳述,認有損害渠等名譽之行為,雖據原告提出前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家事法庭於97年12月31日裁定准許,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抗字第16號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所節錄之摘要內容(見原證15)為證,被告對此法庭錄音摘要節文並不爭執,僅係抗辯當庭陳述內容與事實相符云云。依原告提出上開法庭錄音節文所載,被告當庭陳述如下:「當初我一個人在國外唸書,他跟他太太(指原告
2 人)要求我自己去墮胎,自己去英國找診所墮胎,然後到現在都還不承認孩子是他的,這些都有信件證明」等語,依被告上開當庭陳述內容而觀,並未有原告等主張所謂原告「強迫」被告去墮胎之情。本院互核原告提出被告等亦不爭執之原證10及10-1即原告2人於96年8月23日分別致被告之電子郵件內容所載:原告甲○○稱「孩子睡了之後,她(即原告乙○)提出了她的條件,如果我還想留在這個家中,一定要和妳斷得乾乾淨淨,而所謂乾乾淨淨,包括我們不能再有任何互動,也包括連新月(即被告當時懷孕之胎兒)都不能生下來,如果新月生下來,就表示我們之間還有關連,因此,不管我將來是否是跟妳在一起,她都無法再接受我,結局只有離婚一途。她說,這個孩子一旦生下來,註定是要吃苦的,不但她自己是無辜的受害者,也會拖累了周遭的其他無辜者…在來得及之前,把新月拿掉,免得造成更多傷害遺憾…她(即原告乙○)甚至要求我立刻飛到愛丁堡,和妳把新月作個了結…我知道新月對妳的意義,但容我自私的問妳,妳可能考慮拿到(即「掉」之誤)她嗎?真的對不起這樣問妳…」等情。原告乙○亦稱「如果你還愛你的孩子,成長中的也好,未出世的也好,請盡你所能給他一個完整的愛,如果無法給他一個完整的愛,那就請你將傷害降到最小。現在唯一可以讓所有傷害降到最小的方法只有一個,把小孩拿掉。不是為自私的大人,為的是這個可憐的生命,若執意將他生下來,這可憐的生命得不到完整的愛的,註定要受折磨,而受折磨的不只這生命,所有相關的人都將一同承受。如果沒有能力給他完整的愛,何苦將他生下來受折磨…現在還來得及,請為他想想,也為所有人想想…這個不被祝福的生命,不會有完整的愛的,註定要背負著不忠的罪,跟著所有的人,三個破碎的家庭,一起痛苦的成長…」,依原告2人致被告上開郵件內容各節,渠等不論係以何種口吻及態度而為陳述及表達,其目的均在使被告作出「墮胎」之決定,就懷胎母親的立場而言,墮胎均是不可承受之痛及煎熬,在被告當時獨自一人在英國,面對原告2人接連提出希望被告考慮是否墮胎之時,心中自是掙扎莫名,實難以期待被告此時能同原告2人如此理性考量,其主觀想法是原告「要求」被告墮胎及在英國找診所墮胎等情,誠屬人之常情,難認被告於法庭內之上開陳述,主觀上有何妨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等人名譽之行為可言,原告復未再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乙○及甲○○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及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裁判意旨參照)㈢原告甲○○另主張被告於本院97年度親字第164號否認子
女等事件97年11月27日公開言詞辯論時關於原告甲○○以不顧其拒絕進入、射精等方式性侵害被告之陳述,認有損害其名譽之行為,業據被告否認在卷,原告則提出如上原證15之法庭錄音摘要節文為證。依原告提出之法庭錄音節文所載,被告當庭陳述為:「原告甲○○:但是一切是兩情相悅,而當時你們所提的資訊(指被告於96年年底向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議題)都是刻意導向性騷擾、性侵害。被告:事實也是啊」、「原告甲○○:審判長我補充一下,當時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告訴我他的生理期剛結束,當時是安全期…。被告:然後我有說不准射、不准進來、有,我有,我不准你進來,然後你進來我馬上去洗」等語,依被告於本院前案否認子女等訴訟公開言詞辯論時當庭前後所陳述之內容而觀,顯係指控原告甲○○確有以強行進入及射精等方式性侵害之情節甚明。被告抗辯伊於該訴訟中之陳述係屬必要之自衛行為,及在言論自由保護及訴訟防衛權之範圍云云。惟本院認為上開訴訟事件係婚生否認及強制認領子女之家事案件,且本院就該案件並未採不公開審理,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審理全卷互核相符,該訴訟事件之原告係被告所生下之子女,被告僅係其法定代理人,訴訟目的及攻擊、防禦方法應在釐清血緣關係,並以確認法律真實父女身分,以保障子女之人格權,至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與原告甲○○間關於受胎糾紛經過之陳述,在該訴訟事件中顯非必要之自衛行為及訴訟防衛權之範疇,與該婚生否認及強制認領訴訟無實質上之關連性,被告既在公開法庭中而為上開陳述,自無援引刑法關於妨害名譽罪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被告所辯於法無據。
㈣原告甲○○主張其於96年7月間前往德國柏林參加研討會
期間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惟被告於上開案件公開法庭指訴其受原告甲○○以強行進入及射精等方式性侵害及違反其意願下發生性關係乙節。本院參酌被告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院97年度親字第164號否認子女及強制認領訴訟時,在起訴狀後附原證6原告甲○○於96年8月17日、8月20日與被告討論關於懷孕胎兒的事之郵件,及原告甲○○於96年8月21日與被告討論關於孩子命名「新月」之事的郵件;復依原告提出被告亦不爭執其於96年8月21日以同一封郵件寄予原告甲○○及被告之配偶李岱威之郵件資料(見原證9)所載:「…也很抱歉是我在情感上的魯莾導致今天這樣的結果,讓大家都不知所措,我這亡命之徒,把你們都拖下來了。但是說真的,我不後悔懷孕,可能心中還是盼望拾回與abbie(被告已逝之女)相處的那種滿足…但我還是好怕淡忘了她…我害怕abbie會一直褪色,一直到消失不見…如果不能趁還能受孕的時候再試一次,心中的空洞將無從填埔,也沒有人走得進來,這是我心裡懸宕已久的掙扎,我沒有信心再與岱威生孩子…惠之,謝謝你在我無助需要依靠的時候出現,陪我走過一段,也幫我理出一些頭緒。我也不清楚你能陪我多久,新月明年0月出生的時候,我們就需要面臨第一個選擇,在法律上,她需要一個爸爸…對於惠之,我也期望你自己花一段時間想清楚你的選擇與立場,如果你的選擇是維持現狀,我會毫無遲疑為你全家真心祝福,也請別擔心我,為了孩子,我會比以前更堅強成熟懂得保護自己…跟著孩子一起成長,還是不斷會有驚喜在眼前出現的」等情,若被告確係遭受原告甲○○性侵害,甚至因而懷孕,以被告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畢業,並在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之學歷及專研法律背景之下,應於事發之後立即對原告甲○○提起刑事告訴,並採取停止妊娠之必要措施,然被告竟於事發後尚與原告甲○○以郵件往來討論懷胎孩子及其命名等事,均未提及任何有關被性侵害或違反其意願發生性關係等情節,甚至向原告甲○○及其配偶表示自己不後悔懷孕,趁自己還能受孕的時候再試一下,以找回已逝女兒相處的感覺,並感謝原告甲○○在被告無助需要依靠的時候適時出現及陪伴著她,同時責怪自己情感上魯莾造成如今結果等語,被告於事發之後,尚能如此冷靜地剖析自己及面對所謂加害人原告甲○○,顯非被性侵害被害人之正常反應及舉措。另被告於96年8月23日及8月24日分別致原告甲○○及乙○之道歉信(見原證11及12)亦稱:「我真的很怪自己,為什麼我不堅強一點,當初一定要依靠你,讓你為難也讓你掉進來…我很難過即使我從頭到尾都不願意傷害你及你的家人,還是造成這樣的結果,對不起,真的對不起…」、「無論我剛開始的動機如何單純,也是我的私心才讓事情演變成這樣…我真的很抱歉自己其實沒有立場說什麼,我這個不守婦道忝不知恥的第三者應該就此住嘴,沒有我說話的地方,但請相信我,我願意全力祝福你們重建家庭」等語,被告若確係遭原告甲○○性侵害,何須於事後再向原告甲○○道歉?更於面對原告乙○時竟不訴說自己的委屈與不平,反而以自稱第三者立場,向原告乙○表示歉意,顯與常情有悖。綜觀如上被告於與原告牛惠發生性關係後之態度及表現,應認原告甲○○與被告確實係在兩情相悅、你情我願之情形下發生性行為,難認被告於公開法庭上開所述遭受原告甲○○以強行進入及射精等方式性侵害之事實為真,且依被告乃接受高等教育並有法學專業理論背景之人,應能就自己親身經歷的事情,清楚判斷究係兩情相悅,抑或遭性侵害而發生性行為?亦能明瞭「性侵害」係屬妨害性自主構成刑事罪責之法律評價,及對原告甲○○將造成損害之情形下,竟在公開法庭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陳述與其親身經歷事實完全相反之陳述,並直指原告甲○○是「性侵害」,同時指陳原告甲○○當時係違反其意願下強行發生關係。本院認為被告於公開法庭關於原告違反其意願下強行發生性關係之陳述,顯然已對任職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之原告甲○○名譽造成損害甚明,被告所辯各節,無堪憑信。
㈤原告甲○○主張蘋果日報於98年10月7日報導被告接受記
者採訪時陳明係原告甲○○以權勢欺侮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蘋果日報於98年10月7日刊出之電子報節文及當日平面報紙影本為證,被告則以係記者未經查證而為自撰之行為,被告並未透過報載內容毀損原告甲○○之名譽,嗣於民事答辯㈡狀更正說明,被告係因針對原告乙○以被告通姦等事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法院判決應賠償50萬元乙事提出說明,該報導並非被告本意云云。依原告所提蘋果日報於98年10月7日刊登之新聞內容:「杏壇醜聞:A女人在國外,昨透過電子郵件受訪表示不滿判決,指當時是甲○○以權勢欺侮她,並說,「這件事已經造成我及家人太多傷害」等情,本院復向蘋果日報查詢有關本則新聞採訪之過程,經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9年5月3日以99蘋文字第0037號函知本院載稱:「查系爭報導乃本公司記者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得相關判決後,為探尋相關當事人意見,遂向相關當事人進行採訪,其中A女之說法係本公司記者透過電子郵件向A女進行查證後,依據A女之回應,節錄內容忠實呈現於系爭報導」等情,顯見系爭報導確係經過記者以電子郵件向被告查證後所為,且忠實呈現被告之回應內容,故被告所辯乃記者未經查證自撰所為云云,無足憑採。被告復於嗣後所提民事答辯㈡狀提出該報記者以電子郵件採訪之內容,原告甲○○則當庭抗辯被告所提文件並無電子郵件頁頭及頁尾之記載,無法判別其內容之真偽云云,本院認為縱認被告所提回應記者之郵件內容為真,依該內容所載:「…這件事已經讓我們浪費太多時間在彼此身上,已造成我及家人太多傷害…如果新聞見報時能佐以性平專家的意見參考比較有意義,『去檢討這種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的受害者』在法律上的尷尬處境,法官不去看師生不平等的客觀條件,
50 萬的判決實屬過重…」等語,被告明知與原告甲○○間係兩情相悅下發生婚外情,已如前述,竟於記者採訪時,以相當具有法律評價之「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的受害者」比擬自己之處境,顯見被告係有意透過媒體採訪時表達被告自己係因原告甲○○利用「師生權勢關係」下之受害者,其意欲貶損原告甲○○名譽之情甚明,蘋果日報記者以「指當時是甲○○以權勢欺侮她」之報導內容確已忠實呈現被告之本意,被告所辯無足憑信。又被告於答辯狀自承自清華大學畢業後,在95年10月間即前往英國愛丁堡攻讀博士學位(被告民事答辯一狀第4頁),顯見原告甲○○與被告於96年7月間發生性行為時,被告早已自清華大學法律科技研究所畢業,並在英國攻讀博士學位,兩造間已非師生關係,且依如上說明,兩造係在兩情相悅、你情我願之情形下發生性關係,自無所謂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照護之人,利用權勢而為性交之情事,以被告係接受高等教育及法律專業訓練之人,自能清楚明瞭所謂利用權勢關係而發生性行為於刑法規範中之評價,且明知接受蘋果日報記者查證採訪後,該報導即將公開刊登於該報平面及電子媒體之上,被告仍反於事實真相故意向記者回應自己係原告甲○○利用師生權勢關係下之受害者,蘋果日報再以原告「以權勢欺侮她」等語而為報導,依蘋果日報每日發行量及閱報率而言,對於原告甲○○此等負面報導,致原告甲○○之名譽受到損害,自屬當然,二者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回復名譽之處分,性質上屬於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損害之侵權方法、名譽受損之程度等因素,為適當之處分。原告甲○○主張被告因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其名譽,洵屬正當。茲就原告甲○○請求被告回復名譽之方法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40萬元,分述如下:㈠本院以原告甲○○原任教於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因被告於97年11月27日在本院97年度親字第164號婚生否認及強制認領訴訟事件公開言詞辯論時關於遭原告甲○○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等方式性侵害之陳述,及蘋果日報於98年10月7日報導被告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明伊係原告甲○○利用師生權勢關係下之受害者之陳述等情,已如前述,被告於公開法庭當庭陳述,及在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查證時而為如上不實回應,對於原告甲○○之情緒、日常生活及工作上自受有相當大之影響,本院斟酌被告陳述上開言論之場合、內容,及經蘋果日報刊登報導等一切情狀,原告甲○○主張被告應以刊登道歉啟事於新聞紙1日以回復其名譽之方法,應認為係適當。惟原告甲○○請求以如附表一道歉啟事內容刊登於新聞紙全國版頭版半版上,本院參酌蘋果日報當時報導此事件係刊登於該報A5版面上、原告甲○○主張被告上開二項不法侵權行為事實,及應刪除關於原告2人請求無理由之部分,認以如附表二之道歉啟事內容及該內容相當之版面大小,刊登於新聞紙全國版A5版面即得回復其名譽。故原告甲○○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國版A5版之六分之一版面,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一單字不得小於1公分見方,刊登如附件二道歉啟事1日,為必要且適當,亦不違反比例原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正當。
㈡原告甲○○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部分:原告主
張被告於公開法庭及媒體記者查證惡意陳述有損原告之不實資訊,嚴重損害原告甲○○之名譽,並造成原告甲○○之精神傷害云云。被告藉由公開法庭及蘋果日報平面媒體之方式陳述原告甲○○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等方式性侵害」及「權勢欺侮」被告,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對原告甲○○人格評價、社會地位,造成負面、貶抑之評判,而毀損原告之名譽,原告身為法律系所副教授對於涉及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社會批判更是無法忍受,其精神上遭受痛苦應堪認定。本院審酌被告於公開法庭及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時,係被動而為不實陳述及回應、被告一名女子在面對公開場合及記者詢問有關其與男子婚外情發生性行為細節之困窘情境時,而產生推諉、迴護之心態;另原告甲○○係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動物科學系畢業、東吳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研究所碩士,及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目前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學研究所法政組博士後研究員,每月薪資55000元;被告係台灣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畢業、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目前為全職學生,並無穩定之全職工作,自98年9月迄今,在英國愛丁堡大學約聘兼職研究助理與助教,薪水以鐘點計算,每月約可領取2萬元上下,有兩造提出之學歷及薪資證明等件為證,兩造均有婚姻關係而發生本件婚外情致產生本件爭執,互核渠等之社經背景及法律專業學歷,同時參酌卷附兩造財產資料明細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5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允適。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甲○○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其併請求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甲○○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國版A5版之六分之一版面,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一單字不得小於1公分見方,刊登如附件二道歉啟事1日。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甲○○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甲○○逾此部分之請求及原告乙○請求部分,均非有理由,併予駁回。
六、原告甲○○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就訴之聲明第二項金錢請求部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甲○○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庸原告供擔保,並另就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甲○○及乙○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附表一:
┌───────────────────────────┐│ 道歉啟事 │ ││本人丙○○因在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就讀期間喜歡上││甲○○副教授,明知甲○○副教授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本││就沒有我的空間,是我的任性和叛逆,不顧他家人的感受,放││縱自己一直黏著他,也讓他成了無辜的罪人,甚至為他帶來家││庭及事業的風險。 ││本人確實在毫無權勢的情況下和甲○○副教授發生一段婚外情││,關於本人所誣指遭到甲○○副教授與夫人「權勢欺侮」、「││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等方式性侵害」、「設計懷孕」、「要││我在英國找個診所墮胎」等皆屬謊言,本人僅以此聲明,正式││向甲○○副教授暨其夫人致歉。 ││ 道歉人:丙○○ │└───────────────────────────┘附表二:
┌───────────────────────────┐│ 道歉啟事 │ ││ 本人丙○○確實在毫無權勢關係的情況下與原任教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之甲○○副教授發生一段婚外情,本人所││有關於遭到甲○○副教授「權勢欺侮」、「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等方式性侵害」等指控皆屬謊言,本人僅以此聲明,正式││向甲○○副教授致歉。 ││ 道歉人: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