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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乙○○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林成祖、林秀俊、林三合、林海籌、林春

記等五公業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622 號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