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16之1號16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