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15號原 告 陳金傳
陳朱格陳敏治陳元雄陳尤進陳尤亮陳汪麗華陳碧滄陳碧林陳秋微林清財陳以文上十二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被 告 林永達
林永和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