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許進勝代 理 人 張安琪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進勝為新北市議員第一屆第五選舉區中和區選舉(登記第6 號)候選人,民國99年11月27日選舉開票結果,聲請人得票數為17,499票高票落選,與(登記第12號)候選人邱烽堯(得票數為17,604 票)間僅差
105 票,惟中選會所公告之選票與候選人許進勝自行派人於各投開票所計票結果相距甚多,差距有百票左右,聲請人對此選舉結果實難甘服,茲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聲請查封新北市議員第一屆第五選舉區全部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重新審定選舉結果等語。
二、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行政驗票之規定,而該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亦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新北市(直轄市)議員之選舉,且重新審定選舉結果係主管之選舉委員會職權,並非本院之職權,本院自無從審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