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8 樓,且於本件原告起訴前即98年7 月7 日業已遷入上址居住,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以,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參酌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