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被 告 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圓玉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告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秀澤訴訟代理人 藍銘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