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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被 告 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圓玉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告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秀澤訴訟代理人 藍銘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