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聲 請 人 丙○○
戊○○○丁○○乙○○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吳宗樺律師林芳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退還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聲請人所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板調字第67號卷宗之本院99年3月13日99年審字第7032 號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紙顯示,聲請人繳納之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確為252,064元。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金額為27,062,867 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50,216 元,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實為1,848元(252,064-250,216=1,848),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1,848 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