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凱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