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曾欽全被上訴人即被 告 曾欽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曾欽全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裁判日期:201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