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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 告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追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以力寶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始追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備位被告,力寶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同意原告追加,有陳報狀各乙份可稽,按備位被告須以先位之訴有理由確定時,備位被告始能脫離訴訟,故備位被告在訴訟上之地位並不安定,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既不同意為備位被告,力寶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同意原告追加被告,是本件就原告追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日期:20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