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 告 浤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優尼克創意開發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