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 告 浤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奕耀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被 告 優尼克創意開發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陳余惠美被 告 陳昆嶽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智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