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秋月兼法定代理人 曾琬勻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秋香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威仁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春華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志豐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珍惠原 告即反訴被告 曾正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林佳儀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瑞新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