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554號聲 請 人 楊國賢相 對 人 李端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其中編號八之「嘉義縣○○鄉○○段六嘉小段811 之12地號」,其權利範圍記載「20分之1 ,由楊成加、楊百成二人各繼承40分之1 」,應更正為「全部,由楊成加、楊百成二人各繼承2 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