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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監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813號聲 請 人 蘇淵智代 理 人 廖振洲律師複 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之理由欄第一行「聲請人陳天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蘇淵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日期:201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