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周美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任何資產可供清償債務,所積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等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38萬5,541元,顯無力清償,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固有明文。惟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係主張積欠國稅局稅款及罰鍰等債務合計38萬5,541元無力清償等情,因其債權人僅有1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