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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簡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治銘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0 年1 月19日將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債權讓與須通知相對人始生效力,惟因相對人設籍土城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請求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治銘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變更戶籍地址至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5 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0 年6 月6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