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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簡聲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章文清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將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之讓與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債權讓與須通知相對人始生效力,惟因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請求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近戶籍謄本、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0 年7 月1日 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 月1 日變更戶籍地址至新北市○○區區○○路○○○ 號19樓,聲請人僅補正相對人之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迄未補正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應駁回其聲請。並查本件之移轉管轄係由相對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明附卷可參,相對人無應受送達處所不同之情況,並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