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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39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9號債 權 人 台北加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秀菊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麗娟、賴俊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對賴俊榮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賴俊榮非區分所有權人,聲請人向其請求給付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