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272號債 權 人 呂素卿債 權 人 黃銘智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世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超過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部分,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應向法院聲請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而非聲請支付命令,是本件就超過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其利息部分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