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89號聲 請 人 羅行即傳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五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十一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傳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10日同意就任為傳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6月3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 經鈞院於同年6月22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傳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政訴訟案件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准予展延至100年5月9日, 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5月10日起展延至同年11月9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