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許健龍即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七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5日同意就任為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98年3月1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營業稅及罰鍰事件仍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清算程序未能於近日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准予展延至100年7月4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7月5日起展延至101年1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